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
債 權 人 賀登科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號00樓
上列債權人賀登科因與債務人陳建彰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賀
登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按本票執票人得於踐行提示等追索程序後,請求發票人給付
依約定或法定票據利率(即年息百分之6)之利息。又提示,
係執票人「現實」提出票據要求發票人付款之意,故寄發存
證信函通知不具提示效果。請釋明請求利率「年息百分之6
」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。抑或聲請更正請
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4482號
債 權 人 賀登科
送達處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 段00號00樓
上列債權人賀登科因與債務人陳建彰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賀
登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按本票執票人得於踐行提示等追索程序後,請求發票人給付
依約定或法定票據利率(即年息百分之6)之利息。又提示,
係執票人「現實」提出票據要求發票人付款之意,故寄發存
證信函通知不具提示效果。請釋明請求利率「年息百分之6
」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影本。抑或聲請更正請
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