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485號
債 權 人 温家程
上列債權人温家程因與債務人黃綉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温
家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狀列債務人與所提本票記載發票人姓名相異,請陳明債
務人之正確姓名。
二、詳述請求之原因及事實。(載明債權發生原因、時間、對象
、約定事項、清償情形…等)
三、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