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24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洪宇河、洪志明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
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洪志明連帶給付之依據(請確認書狀所
載證物三是何文件?倘為切結書,並無書狀所載債務人洪志
明願負連帶清償責任之記載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