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58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債 務 人 游鎵璟

紀玉燕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玖
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游鎵璟前就讀大葉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紀玉燕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2紙
:(1)簽定日:99年9月10日,合計借款本金301,042元整;(
2)簽定日:103年8月8日,合計借款本金233,521元整,並約
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,查債務
人於113年10月23日辦理「緩繳本金自付利息」之寬緩措施
,其緩繳期間雖暫免還本,但借款人仍須依原約定日期按月
自付借款之全額利息。
(二)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,除應就遲延
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就
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息日起,
照應還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,其前項利率
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四)詎債務人游鎵璟自民國114年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,迄今尚欠本金349,679元整及如附表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,仍未還款,於114
年5月8日轉列催收款項,債務人紀玉燕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
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5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36元 紀玉燕、游鎵璟 利息自民國(下同)0000000至0000000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,及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100222元 紀玉燕、游鎵璟 利息自民國(下同)0000000至0000000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,及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3 新臺幣230521元 紀玉燕、游鎵璟 利息自民國(下同)0000000至0000000止,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,及自0000000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936元 紀玉燕、游鎵璟 自民國11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100222元 紀玉燕、游鎵璟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30521元 紀玉燕、游鎵璟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