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
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,已於民國114年5月31日
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
國114年8月12日始提出異議,顯逾法定期間,揆諸上揭法律
規定,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
異 議 人
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
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,已於民國114年5月31日
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
國114年8月12日始提出異議,顯逾法定期間,揆諸上揭法律
規定,自應予以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