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財
團法人謝文賓文教獎學金基金會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華電
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請補正債務人「財團法人謝文賓文教獎學金基金會(統一編
號:00000000號)、設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村○○街00巷00號」之最
新許可設立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4623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財
團法人謝文賓文教獎學金基金會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華電
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
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
:
一、請補正債務人「財團法人謝文賓文教獎學金基金會(統一編
號:00000000號)、設彰化縣○村鄉○○村○○街00巷00號」之最
新許可設立登記資料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