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蔡佩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3,0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
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
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
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
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
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。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
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
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蔡佩弦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
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核貸30萬元整
予債務人,借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
指標利率加8.65%機動計息,(民國114年02月25日個人金
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息利率為10.36%)並約
定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,按月攤還本
金及利息,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
書第二十條第一款);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
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
延期間之利息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依借款之繳
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(
證四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三、緣債務人蔡佩弦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
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核貸45萬
元整予債務人,借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
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.65%機動計息,(民國114年02月03
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息利率為10.
36%)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,按
月攤還本金及利息,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
還本金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(信
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);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
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
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
條)。依借款之繳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
每月應還之月付息(證四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
在。
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
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
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
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
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
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
盡舉證之責。
五、詎料,上開借款分別僅繳納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及114
年02月03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
,誠屬非是,依契約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
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643,066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六、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
等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證據:一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影本兩份。三、
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借款
約定書影本兩份。四、繳款明細查詢兩份。五、利率變
動表乙份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0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,120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5日止 年息10.36% 001 新臺幣223,120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 年息12.432% 001 新臺幣223,120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6% 002 新臺幣419,946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10.36% 002 新臺幣419,946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03日止 年息12.432% 002 新臺幣419,946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6%
114年度司促字第4704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蔡佩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3,0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
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
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
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
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
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。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
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
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二、緣債務人蔡佩弦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
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核貸30萬元整
予債務人,借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
指標利率加8.65%機動計息,(民國114年02月25日個人金
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息利率為10.36%)並約
定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,按月攤還本
金及利息,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(信用借款約定
書第二十條第一款);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按原借
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
延期間之利息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依借款之繳
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(
證四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。
三、緣債務人蔡佩弦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
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6月03日核貸45萬
元整予債務人,借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
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.65%機動計息,(民國114年02月03
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.71%,計息利率為10.
36%)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,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,按
月攤還本金及利息,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
還本金時,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(信
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);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
息時,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
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
條)。依借款之繳款明細,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
每月應還之月付息(證四),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
在。
四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
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
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
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
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,均可證明
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請人實已詳
盡舉證之責。
五、詎料,上開借款分別僅繳納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及114
年02月03日,經債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
,誠屬非是,依契約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
期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643,066元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六、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,聲請人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、第五百一十條、第二十條
等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至感德便。證據:一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員會函文影本乙份。二、線上成立契約影本兩份。三、
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(線上申請專用)暨信用借款
約定書影本兩份。四、繳款明細查詢兩份。五、利率變
動表乙份。六、戶籍謄本影本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0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,120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5日止 年息10.36% 001 新臺幣223,120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3月26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25日止 年息12.432% 001 新臺幣223,120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6% 002 新臺幣419,946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10.36% 002 新臺幣419,946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03日止 年息12.432% 002 新臺幣419,946元 蔡佩弦 自民國114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36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