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1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彭書琴

債 務 人 陳文祥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1,62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附表: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號 (新臺幣) (%) (%) 1 22,478元 2.295 113年9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4日 0.2295 113年10月31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3.295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.3295 114年2月25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0.659 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59,146元 2.295 113年7月30日起至114年2月24日 止 1.2295 113年8月31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 3.295 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.3295 114年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 0.659 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