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24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江嬌容
債 務 人 陳榮祥


賴政松

一、債務人陳榮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9,581元,及自民國1
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1.24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,如
對債務人陳榮祥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賴政松給付
之。
二、債務人陳榮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1,934元,及自民國1
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4計算之利息
,並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,並
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務人陳榮祥為強制
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賴政松給付之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