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5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黃仲榆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肆拾伍萬柒仟玖佰參
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4.5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14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仲榆前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幣(以下同)530,000元整,並訂立借據乙紙,約明借
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
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57,935元,及自民國114年2
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4.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
之違約金,以三期為限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