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75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
債 務 人 莊進益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陸拾萬柒仟伍佰參拾
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相對人莊進益於民國98年3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4月14日止
未受償之利息7905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
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
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
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
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
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
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㈡緣相對人莊進益於民國90年1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帳號:Z000000000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
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4月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
息825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
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
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
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
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
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
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
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
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
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
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
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
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請求
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
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75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151元 莊進益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13.990% 002 新臺幣488771元 莊進益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 003 新臺幣66583元 莊進益Z000000000CD 自民國114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14.99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