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
債 權 人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馬旭


上列債權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因與債務人洪國榕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