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
債 權 人 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炎增


上列債權人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義格實業有限
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得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算之事
實及法律上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文件;如無法釋明,請具狀
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: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