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809號
債 權 人 黃永欽
劉咏華
前列黃永欽、劉咏華共同


上列債權人黃永欽等二人因與債務人陳蒼興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黃永欽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
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(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
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
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
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本件乃不同債
權人對同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
判費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