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
債 權 人 張朝晏
上列債權人張朝晏因與債務人柯湟琪即雅琪花藝社間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張朝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因匯票抬頭錯誤,退還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(票號
:0000000000-0)一紙。
二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柯湟琪(地址:彰化縣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號)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