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875號
債 權 人 賴亮宏
上列債權人賴亮宏因與債務人吳宥晴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賴
亮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與債務人有債權存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(請提出如
借據、租約、本票、匯款證明等,並請依明細項目排序,以
供本院形式審核,債權人僅提出通訊軟體對話,本院無從准
許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