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張光銘
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文翰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
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二項得請求債務人曾勝雲連帶給付之
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;如有誤載,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
之聲請狀(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,關於保險費無擔保放款新臺幣2
0萬元之借款人形式上僅記載曾文翰;曾勝雲形式上非共同借款
人或連帶保證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
代 理 人 張光銘
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文翰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
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二項得請求債務人曾勝雲連帶給付之
依據,並請提出相關資料;如有誤載,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
之聲請狀(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,關於保險費無擔保放款新臺幣2
0萬元之借款人形式上僅記載曾文翰;曾勝雲形式上非共同借款
人或連帶保證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