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莊世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零貳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427,7
75元正未給付,其中412,394元為本金;15,288元為利
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111,0
13元正未給付,其中106,864元為本金;4,056元為利息
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(三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61,92
0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803元為本金;2,024元為利息;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。
(四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2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27,31
5元正未給付,其中26,226元為本金;996元為利息;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2394元 莊世祥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6864元 莊世祥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803元 莊世祥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6226元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114年度司促字第5070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莊世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零貳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427,7
75元正未給付,其中412,394元為本金;15,288元為利
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111,0
13元正未給付,其中106,864元為本金;4,056元為利息
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
息。
(三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2年03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61,92
0元正未給付,其中59,803元為本金;2,024元為利息;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。
(四)債務人莊世祥於民國112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02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14日止累計27,31
5元正未給付,其中26,226元為本金;996元為利息;93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
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70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2394元 莊世祥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6864元 莊世祥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9803元 莊世祥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6226元 自民國114年05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