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
債 權 人 葉沐陽


上列債權人葉沐陽因與債務人承冠生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葉沐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
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
二、請提出記載債權人葉沐陽住所、身分證字號等足以特定債權
人身分之聲請狀。
三、按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
賠償總額(民法第250條第2項)。本件請求新臺幣561,000元
其中之51,000元部分如屬違約金性質,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
求利息之依據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
求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