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
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
上列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沛瑜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釋明是否曾向債務人現實提示聲請狀所載本票請求付款並
陳報提示之年月日;若否,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依據;如無法釋明,請評估
是否具狀變更本件聲請利率為民法所定利率(週年利率百分
之5),並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之聲請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
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
上列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沛瑜間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釋明是否曾向債務人現實提示聲請狀所載本票請求付款並
陳報提示之年月日;若否,請釋明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依據;如無法釋明,請評估
是否具狀變更本件聲請利率為民法所定利率(週年利率百分
之5),並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之聲請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