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李宜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6,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(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管銀
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
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
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
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
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
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
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李宜峰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
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6月13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整予相對人李宜峰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
利率為3.45%計算之利息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
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
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
之利息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
㈢嗣相對人李宜峰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
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6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
予相對人李宜峰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3.74%計算
之利息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
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
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
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
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
㈣詎相對人李宜峰分別自114年4月13日、114年4月24日起未
依約履行迄今,計欠貸款本金936,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遲延利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,相對人顯
已喪失期限利益,相對人應立即償還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
發支付命令,以維護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3783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4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2日止 年息3.45% 001 新臺幣623783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5月13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12日止 年息4.14% 001 新臺幣623783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45% 002 新臺幣313132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 年息3.74% 002 新臺幣313132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 年息4.488% 002 新臺幣313132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5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74%
114年度司促字第6288號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債 務 人 李宜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36,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(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管銀
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
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
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
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
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
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
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
㈡緣相對人李宜峰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
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6月13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(
下同)100萬元整予相對人李宜峰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
利率為3.45%計算之利息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
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
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
之利息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
㈢嗣相對人李宜峰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
信用貸款,聲請人於111年6月24日撥付信用貸款50萬元整
予相對人李宜峰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3.74%計算
之利息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
;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
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
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
款約定書第十六條)。
㈣詎相對人李宜峰分別自114年4月13日、114年4月24日起未
依約履行迄今,計欠貸款本金936,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
遲延利息,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,相對人顯
已喪失期限利益,相對人應立即償還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
發支付命令,以維護債權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628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3783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4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2日止 年息3.45% 001 新臺幣623783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5月13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12日止 年息4.14% 001 新臺幣623783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45% 002 新臺幣313132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4月24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23日止 年息3.74% 002 新臺幣313132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4年05月24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 年息4.488% 002 新臺幣313132元 李宜峰 自民國115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.74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