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206號
債 權 人 陽明觀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吳育靜




上列債權人陽明觀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劉信宗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陽明觀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吳育靜為貴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(如公所備
查函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)。
二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巷0號4樓之建物登記「第一類」謄
本(含所有權人劉信宗之身分證字號)。
三、承上,另提出債務人劉信宗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省略)。
四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