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210號
債 權 人 蔡榮晋
上列債權人蔡榮晋因與債務人謝釋興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蔡
榮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更正利息起算日(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