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楊芷軒
楊淑芬
一、債務人楊芷軒、楊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
仟零壹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新臺幣貳
拾萬壹仟零壹拾柒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楊芷軒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
務人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
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1,017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二、 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楊芷軒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楊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
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
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017元 楊芷軒、楊淑芬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01017元 楊芷軒、楊淑芬 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017元 楊芷軒、楊淑芬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114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楊芷軒
楊淑芬
一、債務人楊芷軒、楊淑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
仟零壹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新臺幣貳
拾萬壹仟零壹拾柒元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 緣債務人楊芷軒於民國108年11月至112年3月間邀同債
務人楊淑芬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「就學貸款放款借
據」1紙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1,017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
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二、 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
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
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楊芷軒自就讀學校畢業後
未依約履行,迭經催討未果,債務人楊淑芬既為連帶保證人
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
定,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期清償
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2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017元 楊芷軒、楊淑芬 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8月11日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201017元 楊芷軒、楊淑芬 自民國114年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1017元 楊芷軒、楊淑芬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