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23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34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許永騰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86,126元,及自民國
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2.53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
5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6,126元及相關之
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