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施宏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
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9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
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597,5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14.8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
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48,0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三、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
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
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
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
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
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
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506元 施宏欣 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.03% 002 新臺幣48063元 施宏欣 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506元 施宏欣 暨自民國114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48063元 施宏欣 暨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