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林鴻祥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零肆佰捌拾貳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鴻祥於民國105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65,578
元正未給付,其中64,290元為本金;1,195元為利息;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
(二)債務人林鴻祥於民國106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74,61
1元正未給付,其中71,726元為本金;2,792元為利息;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
(三)債務人林鴻祥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21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69,66
9元正未給付,其中67,423元為本金;2,153元為利息;
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

(四)債務人林鴻祥於民國106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,590
,906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
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.78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月11日止累計760,6
24元正未給付,其中749,180元為本金;11,351元為利
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
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
利息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290元 林鴻祥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1726元 林鴻祥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7423元 林鴻祥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749180元 林鴻祥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.78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