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
債 權 人 洪帷軒
上列債權人洪帷軒因與債務人黃柄睿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洪
帷軒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聲請狀付款帳號確為臺端所有、收款帳號確為債務人
黃柄睿所有之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臺端所提匯款資料總計金額僅為新臺幣31,210元,請釋明臺
端得請求新臺幣38,400元之依據及詳細計算式,如金額係誤
載,請具狀更正並附具更正後之繕本兩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