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吳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,316元,及自民國96年4月2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9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,998元,及自民國96年1月
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114年度司促字第8402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吳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,316元,及自民國96年4月2
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
9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,998元,及自民國96年1月
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
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