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3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黃筠涵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以下同)556,527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筠涵於民國112年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4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7月28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
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
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
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3日止累計286,014
元正未給付,其中277,782元為本金;7,439元為利息;
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
息。
(二)債務人黃筠涵於民國112年8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9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8月11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.72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
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
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
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3日止累計238,179元
正未給付,其中233,098元為本金;4,288元為利息;7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
(三)債務人黃筠涵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
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累計32,334元正未給付,其
中29,348元為消費款;1,757元為利息;1,229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
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3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7782元 黃筠涵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3098元 黃筠涵 自民國114年8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9348元 黃筠涵 自民國114年8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