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
債 權 人 劉瓔慧
上列債權人劉瓔慧因與債務人黃勤婷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劉
瓔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
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如未
約定清償期,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,應更正為「自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」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