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5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50號
債 權 人 江東展
上列債權人江東展因與債務人黃鴻期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江
東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新台幣1,394,960元之詳細計算式,並提出釋明文
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8550號
債 權 人 江東展
上列債權人江東展因與債務人黃鴻期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江
東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請求新台幣1,394,960元之詳細計算式,並提出釋明文
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