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
債 權 人 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清德


上列債權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耀申間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茂生農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
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
事項:
一、請提出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,倘無提出,請確認
是否更正請求之利率為法定利率即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