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施志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陸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施志明於民國106年09月1
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14年07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9683及手續費/費用/違
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
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
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
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施志明於民國114年05月02日向
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
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
年07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17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300
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
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
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890元 施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00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施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990% 003 新臺幣565395元 施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0%
114年度司促字第857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施志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陸萬肆仟玖佰參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施志明於民國106年09月1
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
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,2
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
國114年07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9683及手續費/費用/違
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
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
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
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
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施志明於民國114年05月02日向
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
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
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
年07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3173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300
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
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
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
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
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
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
款利息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
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2890元 施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00%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施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990% 003 新臺幣565395元 施志明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03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