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文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吳文傑於民國108年04月1
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
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
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
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740元 吳文傑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
114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吳文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柒佰玖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相對人吳文傑於民國108年04月1
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000)
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
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
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
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
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
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7740元 吳文傑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000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