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琇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琇琦於民國92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
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
國92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
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8月18日止累計41,058元正未給付,其
中38,048元為本金;2,017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9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48元 楊琇琦 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楊琇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伍拾捌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楊琇琦於民國92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,000
元,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,000元 (註:雙方同意日後
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),自民
國92年05月13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
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計付,並約定如
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
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......等情形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
。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
收執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4年08月18日止累計41,058元正未給付,其
中38,048元為本金;2,017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9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048元 楊琇琦 自民國114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