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594號
債 權 人 吳氏虹
上列債權人吳氏虹因與債務人胡雅棠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吳
氏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67,000元之計算式,若無法
釋明,請具狀更正金額。(依台端所附資料,借款金額形式
上僅有新臺幣145,000元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