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
債 權 人 李秉諺
上列債權人李秉諺因與債務人洪巫香梅即洪明之繼承人等六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李秉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被繼承人洪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繼
承系統表,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、全體繼承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明之遺產
範圍內對被繼承人洪明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?倘是,請
聲請更正聲明。
三、請提出債權金額共計新臺幣1,382,75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
算式(按除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外,利息不得滾入
本金再請求利息,故除非債權人提出符合上開但書之釋明文
件外,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)。
四、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
債 權 人 李秉諺
上列債權人李秉諺因與債務人洪巫香梅即洪明之繼承人等六人間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李秉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被繼承人洪明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繼
承系統表,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、全體繼承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明之遺產
範圍內對被繼承人洪明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?倘是,請
聲請更正聲明。
三、請提出債權金額共計新臺幣1,382,750元之釋明文件及其計
算式(按除民法第2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外,利息不得滾入
本金再請求利息,故除非債權人提出符合上開但書之釋明文
件外,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)。
四、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