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
債 權 人 謝兆能

上列債權人謝兆能因與債務人陳嘉崑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謝
兆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違約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
賠償總額(民法第250條第2項)。本件請求新臺幣7,508,500
元部分如屬違約金性質,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
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