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
債 權 人 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振星
上列債權人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蔣忻誼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巷00號13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
(含所有人蔣忻誼之身分證統一編號)。
二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
債 權 人 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振星
上列債權人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蔣忻誼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金馬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
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彰化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巷00號13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
(含所有人蔣忻誼之身分證統一編號)。
二、提出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貴管理委員會社區住戶規約影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