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1號
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

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


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忠政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彰化縣二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
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附表一所載,利率係依附表二之利率計算,請釋明聲請狀
附表一粗體字部分請求依據,若無法釋明,請具狀更正並附
繕本兩件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