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
債 權 人 郭鐘徽
上列債權人郭鐘徽因與債務人宇晉木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郭鐘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
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合約書影本。
三、請提出得請求未開立統一發票新台幣11,520元之計算式及請
求依據(如契約、對話紀錄、本票、支票等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