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
債 權 人 施慶宗
上列債權人施慶宗因與債務人鄭伃婷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施
慶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對話紀錄之相對人「查無此人」確為債務人之釋明資
料或提供拍攝圖1身分證資料之對話截圖。
二、依台端聲請所述,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13日起向台端借錢
,然報案單所載之報案時間為民國114年4月3日、發生時間
為民國114年3月20日,與台端所述時間不符,對此部分請釋
明之,並請釋明報案證明單中臉書暱稱「沒理由」確為債務
人之釋明資料及匯款新臺幣40,000元之匯款紀錄。
三、請釋明圖2、3、7、9債務人確有要求台端刷卡或匯款之對話
紀錄(依台端所附資料,形式上無從認定確有債權存在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4號
債 權 人 施慶宗
上列債權人施慶宗因與債務人鄭伃婷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施
慶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對話紀錄之相對人「查無此人」確為債務人之釋明資
料或提供拍攝圖1身分證資料之對話截圖。
二、依台端聲請所述,債務人於民國114年4月13日起向台端借錢
,然報案單所載之報案時間為民國114年4月3日、發生時間
為民國114年3月20日,與台端所述時間不符,對此部分請釋
明之,並請釋明報案證明單中臉書暱稱「沒理由」確為債務
人之釋明資料及匯款新臺幣40,000元之匯款紀錄。
三、請釋明圖2、3、7、9債務人確有要求台端刷卡或匯款之對話
紀錄(依台端所附資料,形式上無從認定確有債權存在)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