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蕎鍵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向貴行借款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之相關釋明
資料(聲請狀似僅附200萬元借款部分之相關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5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上列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蕎鍵等二人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向貴行借款新臺幣(下同)700萬元之相關釋明
資料(聲請狀似僅附200萬元借款部分之相關資料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