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886號
債 權 人 SITI KHOIRIYAH(中譯:宋茜蒂)



上列債權人SITI KHOIRIYAH(中譯:宋茜蒂)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
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臺端於我國有效之居留證影本,以釋明於我國有送達
處所。
二、如無法提出前開居留證,應指定於我國有送達處所之送達代
收人,並提出送達代收人之身分證影本(請載明送達代收人
之姓名、戶籍地址、送達處所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