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
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○○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人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(
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
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上列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○○間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債務人簽約時仍未成年人,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(
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