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曾佳瑩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6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
附表: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民國) (新臺幣) 001 560,000元 114年6月16日 12.99 114年7月17日起至114年8月16日止 以本金4,122元按年息百分之1.299計算。 114年8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6日止 以本金8,289元按年息百分之1.299計算。 114年9月17日起至114年10月16日止 以本金12,501元按年息百分之1.299計算。 114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1月16日止 以本金560,000元按年息百分之1.299計算。 115年1月17日起至115年4月16日止 以本金560,000元按年息百分之2.598計算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期數為9期。(每月為一期)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