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8968號
債 權 人 游小佩
上列債權人游小佩因與債務人曾泳儒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游
小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之規定徵收聲請費為法
定程序,無從緩繳,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(請以附件
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
化地方法院)。
二、請提出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確為相對人所有之釋
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附件第23頁聲請人將現金新臺幣400,000元交付相對
人之清晰對話紀錄(該圖中的截圖模糊無法辨識文字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