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
債 權 人 王耀億
上列債權人王耀億因與債務人陳耀申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王
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,倘無
依據,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
之6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114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
債 權 人 王耀億
上列債權人王耀億因與債務人陳耀申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王
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二、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依據,倘無
依據,請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,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
之6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