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87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代 理 人 黄子芸
債 務 人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
人 洪旻憲

債 務 人 洪旻憲

洪旻杕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■片語■(片語71)給付新臺幣■金額轉換
■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■片語■(片語64),並■片語■(片
語71)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